中国合同法全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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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面是小阅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合同法全文一览,喜欢可以分享一下哟!I7o阅下文库

中国合同法全文一览I7o阅下文库

中国合同法全文

目 录I7o阅下文库

总 则I7o阅下文库

第一章 一般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I7o阅下文库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I7o阅下文库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I7o阅下文库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I7o阅下文库

第七章 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八章 其他规定I7o阅下文库

分 则I7o阅下文库

第九章 买卖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I7o阅下文库

附 则I7o阅下文库

总 则I7o阅下文库

第一章 一般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I7o阅下文库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I7o阅下文库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I7o阅下文库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I7o阅下文库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I7o阅下文库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I7o阅下文库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I7o阅下文库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I7o阅下文库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I7o阅下文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I7o阅下文库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I7o阅下文库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I7o阅下文库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I7o阅下文库

(二)标的;I7o阅下文库

(三)数量;I7o阅下文库

(四)质量;I7o阅下文库

(五)价款或者报酬;I7o阅下文库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I7o阅下文库

(七)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I7o阅下文库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I7o阅下文库

(一)内容具体确定;I7o阅下文库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I7o阅下文库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I7o阅下文库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I7o阅下文库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I7o阅下文库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I7o阅下文库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I7o阅下文库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I7o阅下文库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I7o阅下文库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I7o阅下文库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I7o阅下文库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I7o阅下文库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I7o阅下文库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I7o阅下文库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I7o阅下文库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I7o阅下文库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I7o阅下文库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I7o阅下文库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I7o阅下文库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I7o阅下文库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I7o阅下文库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I7o阅下文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I7o阅下文库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I7o阅下文库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I7o阅下文库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I7o阅下文库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I7o阅下文库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I7o阅下文库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I7o阅下文库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I7o阅下文库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I7o阅下文库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I7o阅下文库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I7o阅下文库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I7o阅下文库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I7o阅下文库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I7o阅下文库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I7o阅下文库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I7o阅下文库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I7o阅下文库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I7o阅下文库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I7o阅下文库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I7o阅下文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I7o阅下文库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I7o阅下文库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I7o阅下文库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I7o阅下文库

(三)丧失商业信誉;I7o阅下文库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I7o阅下文库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I7o阅下文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I7o阅下文库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I7o阅下文库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I7o阅下文库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I7o阅下文库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I7o阅下文库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I7o阅下文库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I7o阅下文库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I7o阅下文库

(二)合同解除;I7o阅下文库

(三)债务相互抵销;I7o阅下文库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I7o阅下文库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I7o阅下文库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I7o阅下文库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I7o阅下文库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I7o阅下文库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I7o阅下文库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I7o阅下文库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I7o阅下文库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I7o阅下文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I7o阅下文库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I7o阅下文库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I7o阅下文库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I7o阅下文库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I7o阅下文库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七章 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I7o阅下文库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I7o阅下文库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I7o阅下文库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I7o阅下文库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I7o阅下文库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八章 其他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I7o阅下文库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I7o阅下文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分 则I7o阅下文库

第九章 买卖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I7o阅下文库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I7o阅下文库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I7o阅下文库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I7o阅下文库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I7o阅下文库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I7o阅下文库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I7o阅下文库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I7o阅下文库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I7o阅下文库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I7o阅下文库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I7o阅下文库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I7o阅下文库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I7o阅下文库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I7o阅下文库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I7o阅下文库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I7o阅下文库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I7o阅下文库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I7o阅下文库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I7o阅下文库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I7o阅下文库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I7o阅下文库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I7o阅下文库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节 一般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I7o阅下文库

第二节 客运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I7o阅下文库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I7o阅下文库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节 货运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I7o阅下文库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I7o阅下文库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I7o阅下文库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一节 一般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I7o阅下文库

(一)项目名称;I7o阅下文库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I7o阅下文库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I7o阅下文库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I7o阅下文库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I7o阅下文库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I7o阅下文库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I7o阅下文库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I7o阅下文库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I7o阅下文库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I7o阅下文库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I7o阅下文库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I7o阅下文库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I7o阅下文库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I7o阅下文库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I7o阅下文库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I7o阅下文库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I7o阅下文库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I7o阅下文库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I7o阅下文库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I7o阅下文库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I7o阅下文库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I7o阅下文库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I7o阅下文库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I7o阅下文库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I7o阅下文库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I7o阅下文库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I7o阅下文库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I7o阅下文库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I7o阅下文库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I7o阅下文库

(四)储存场所;I7o阅下文库

(五)储存期间;I7o阅下文库

(六)仓储费;I7o阅下文库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I7o阅下文库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I7o阅下文库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I7o阅下文库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I7o阅下文库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I7o阅下文库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I7o阅下文库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I7o阅下文库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I7o阅下文库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I7o阅下文库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I7o阅下文库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I7o阅下文库

附 则I7o阅下文库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I7o阅下文库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I7o阅下文库

平等、自愿原则I7o阅下文库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I7o阅下文库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I7o阅下文库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I7o阅下文库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I7o阅下文库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I7o阅下文库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I7o阅下文库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I7o阅下文库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I7o阅下文库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I7o阅下文库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I7o阅下文库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I7o阅下文库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I7o阅下文库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I7o阅下文库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I7o阅下文库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I7o阅下文库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I7o阅下文库

合法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I7o阅下文库

法定代表人:I7o阅下文库

地址:I7o阅下文库

电话:I7o阅下文库

乙方(劳动者):I7o阅下文库

身份证号码:I7o阅下文库

身份证住址:I7o阅下文库

现居住地址:I7o阅下文库

家庭电话:手机:I7o阅下文库

合同起止日期:I7o阅下文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I7o阅下文库

一、合同订立条件I7o阅下文库

第一条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I7o阅下文库

(1)岗位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2)工作经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3)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4)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第二条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I7o阅下文库

二、合同期限I7o阅下文库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I7o阅下文库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I7o阅下文库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I7o阅下文库

第四条合同期限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I7o阅下文库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I7o阅下文库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部门从事______岗位工作。I7o阅下文库

第六条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I7o阅下文库

第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I7o阅下文库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I7o阅下文库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I7o阅下文库

第九条乙方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I7o阅下文库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I7o阅下文库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I7o阅下文库

(三)实行不定时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I7o阅下文库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I7o阅下文库

五、劳动报酬I7o阅下文库

第十一条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I7o阅下文库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I7o阅下文库

第十三条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I7o阅下文库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I7o阅下文库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I7o阅下文库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I7o阅下文库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I7o阅下文库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I7o阅下文库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一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I7o阅下文库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七、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五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六条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I7o阅下文库

八、劳动纪律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八条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I7o阅下文库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I7o阅下文库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I7o阅下文库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记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I7o阅下文库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I7o阅下文库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I7o阅下文库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I7o阅下文库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I7o阅下文库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I7o阅下文库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合同:I7o阅下文库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I7o阅下文库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I7o阅下文库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I7o阅下文库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I7o阅下文库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I7o阅下文库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八条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I7o阅下文库

第三十九条乙方参与甲方项目的,在项目结束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在项目未结束时辞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甲方无项目管理规定的,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和奖金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I7o阅下文库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I7o阅下文库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I7o阅下文库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I7o阅下文库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I7o阅下文库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一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I7o阅下文库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I7o阅下文库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I7o阅下文库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I7o阅下文库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I7o阅下文库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I7o阅下文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个月。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五条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I7o阅下文库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六条下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I7o阅下文库

(一)乙方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二)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三)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四)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五)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I7o阅下文库

(六)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乙方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四十九条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一条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I7o阅下文库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I7o阅下文库

十二、其他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三条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四条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五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I7o阅下文库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I7o阅下文库

甲方(盖章):乙方:或委托代理人:I7o阅下文库

日期:日期:I7o阅下文库

劳动合同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I7o阅下文库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I7o阅下文库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4年1月1日之后起算)。I7o阅下文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试用期的规定I7o阅下文库

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I7o阅下文库

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I7o阅下文库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I7o阅下文库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I7o阅下文库

1.劳动合同的解除I7o阅下文库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I7o阅下文库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I7o阅下文库

2.劳动合同无效I7o阅下文库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I7o阅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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